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 承担连带责任。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不解除总承包单位的任何合同责任和义 务;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部工程的 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总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损失应由业主承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损失 应由业主承担。

4、因异常恶劣的气候属于不可抗力,施工机械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是施工单位 应承担的责任。

5、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 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7、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 日。

8、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经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然后报送了项目监理机构,总监审查合格签字后,方可组织施工。

9、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10、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1、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12、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13、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14、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 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15、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